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和加强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建委组织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沈阳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6年7月1日以后报审的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按照《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审查要点》的要求。
二、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类型认真填报审查要点评定表,在各专业设计总说明中专项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审查要点》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并给予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变更原因、变更后的绿色建筑专篇及变更图纸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绿色建筑设计、审核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应经过《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和《审查要点》(试行)等相关技术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持证上岗。
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视同为沈阳市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但无星级称号。
六、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并通过市建委按照《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沈阳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规定组织的绿色建筑评审,方可成为沈阳市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1星级、2星级或3星级),由市建委发文确认并挂牌。
七、《审查要点》由市建委负责管理,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审查要点》文本可从市建委网站(www.syjs.gov.cn)下载。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