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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企业 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5-9 11:34:22 浏览次数:3600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各施工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企业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施工管理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411

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企业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沈阳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沈建发〔201647号),制定《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企业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其产品生产供销企业和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均应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生产供销企业和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均实行登记制度管理,并在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第四条  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供销企业申请登记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基本资格条件

1.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须包括吊篮生产/制造和销售/营销业务。

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必须通过整机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必须由经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高处作业吊篮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且出具近一年内的整机《检验报告》。

(二)企业基本生产条件

1.企业经营规模: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

2.生产场地条件(需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1)总面积:5000平米(含)以上;

2)厂房面积:2000平米(含)以上;

3)库房面积:2000平米(含)以上;

4)办公用房面积:1000平米(含)以上。

3.企业人员结构及基本要求(需提供各类人员资格证书):

1)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机电类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机电类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其中,具有机电类专业中级职称者2名(含)以上。

3)专职质量检验员3名(含)以上。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任命书。

4)技术工人50名(含)以上。其中,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5名(含)以上;电(气)焊工10名(含)以上。

4.生产加工及检验条件:

1)机械加工设备15台(含)以上,且符合相应的加工精度要求;

2)结构加工设备5台(含)以上;电焊机、切割设备等10台(含)以上,且设备完好;

3)检验试验设备:提升机专用检测设备;安全锁专用检测设备;整机出厂检测设备(升降行程不小于5m);

4)检验仪器仪表:应满足企业生产、加工制造、检验检测的基本需要,且须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校验或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并有效管理与运行:

1)质量、技术与工艺文件控制制度;

2)产品质量控制制度;

3)采购管理制度;

4)外协(外包)加工件质量控制制度(整部件外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完备的部件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5)产品检验管理制度(包括不良品的管理办法);

6)设备、仪器、工装夹具及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7)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2.生产过程管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图样完整、齐全、统一,签字署名真实、齐全;

2)工艺文件完备,能有效指导批量生产;

3)工装夹具配套,能满足批量加工的质量要求;

4)各工序依据产品图样或工艺文件进行加工;

5)工序间的流转严格按工艺流程执行,工序检验记录和标识齐全;

6)批量加工的零件,具有首件检验记录和标识;

7)投入使用的工装夹具和量具必须在有效校验或检定期内;

8)不良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返修、回用或报废手续,且记录和标识齐全;

9)进入装配阶段的零、配、部件,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外购件必须具有合格证;外协(外包)加工件,必须是经过进厂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10)必须严格按照装配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部件和整机装配;对具有定量技术要求或隐蔽部位的装配,必须经装配过程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装配;

11)部件装配完成后,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整机装配;提升机和安全锁还须在其外壳明显之处打上标明其装配编号的钢印;

12)整机装配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及要求进行严格的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3.产品售后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完备的产品售后服务机构,并且有效运行;

2 建立详细的用户服务档案;

3)建立用户质量信息跟踪、反馈系统。

第五条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申请登记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基本资格条件

1.企业须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须包括吊篮租赁安装业务。

3.用于出租的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必须是经过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生产供销企业生产制造的合格产品(需提供《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供销企业登记证书》)

4.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必须具备安装拆卸能力,实现租赁安拆一体化。

(二)企业基本经营条件

1.企业经营规模:

1)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2)用于出租的高处作业吊篮:200台(含)以上(需提供《购机合同》及发票或由销售整机的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资料。凡使用主机厂制造的提升机、安全锁或电控箱等部件,另行配套结构件拼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均不予以登记)。

2.经营场地条件(需提供《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1拥有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

2办公及库房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企业人员结构及基本要求(需提供各类人员资格证书):

1)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机电类专业工程师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机电类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专职安全员1名(含)以上,具有安全专业培训证书。

3)持证专业技术工人(电工、安装拆卸工等)不少于6名。

4.安装拆卸检修设备设施条件:

1)升降行程不小于5m的吊篮试验架;

2)安全锁安全检验试验台;

3)提升机安全检验试验台;

4)必备的常用工具不少于2

包括:力矩扳手(60-300Nm)、活动扳手(大、中、小号配套)、螺丝刀(一字和十字头,大、中、小号配套)、手锤、克丝钳、尖嘴钳等。

5)必备的常用测量仪器不少于1

包括:万用表、兆欧表、游标卡尺(0-150mm)、钢直尺、钢卷尺等。

6)提升机、安全锁检验试验台。

(三)高处作业吊篮具有下列安全技术档案

1.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对照《出租用高处作业吊篮一览表》审查原件)。

2.各种不同型号高处作业吊篮最近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3.高处作业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

4.安全锁《标定证书》。

5.高处作业吊篮主要配件(钢丝绳、安全绳、自锁器、电控箱)《质量合格证》。

6.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应按一机一档管理,安全锁、提升机编号应与外壳上所打钢印一致。档案内容应含有,生产制造厂、出厂日期、产品型号、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内容。

(四)具备下列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2.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

3.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出租吊篮质量控制制度。

5.吊篮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6.吊篮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7.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

8.吊篮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填写登记表

1.由生产供销企业填写《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供销企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由租赁安装企业填写《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二)申请登记

1.企业需携带《登记表》和登记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可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到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申请手续。

2.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登记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后,通知企业进行登记资料审查。

3.企业接到通知后,携带全部资料的原件到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正式资料审查。

(三)发放登记证书

1.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具备条件、资料齐全的企业进行登记,并且发放登记证书;

2.对具备条件、资料不全的企业,通知补齐资料;

3.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通知整改;

4.对经过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拒发证书。

第七条  登记证书的管理

1.申请登记证书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数据和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一经发现存在或被举报并证实弄虚作假、欺瞒哄骗等问题,立即吊销其登记证书,并且取消其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资格。

2.登记证书不得转让、租借和挂靠。若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吊销违规企业登记证书,并且在2年内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证书不得涂改、污损和毁坏。若发生上述情况,可视损毁情况暂停证书使用3-6个月。

4.作为登记管理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加大登记证书公开公示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落实参与吊篮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提高吊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供销企业登记表

附件:2.沈阳市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登记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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