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站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告知使用登记督查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告知使用登记办理质量,按照《市建委关于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第2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建发[2014]48号)要求,经市安全站研究决定,组成督导组对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告知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及安排
时间: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
安排:
5月17日 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站
5月18日 于洪区安全站
5月19日 浑南区安全站
5月20日 沈北新区安全站
5月23日 和平区安全站
5月24日 沈河区安全站
5月25日 大东区安全站
5月26日 皇姑区安全站
5月27日 铁西区安全站
5月30日 苏家屯区安全站
5月31日 沈抚新城安全站
6月1日 法库县安全站
6月2日 康平县安全站
6月3日 新民市安全站
6月6日 辽中县安全站
二、督导内容
2016年上半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三、相关要求
1、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起重设备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形成汇报材料。相关负责同志作书面汇报,尤其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梳理归纳,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工作人员参加汇报。
2、市安全站督导组将根据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随机抽查审批手续档案30本,对档案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责成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档案)反馈市站。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